第 五 條
設顧問團,董事會,總務處,監察組等部門。
本會所有顧問,董事,總務,監察全部為義務職,不支薪俸。
第 六 條 顧問團之組成及職權
顧問團屬本會之軍師或智囊團體。設正副團長各一名。顧問與名譽顧問等不限人數,由董事會敦聘, 任期為四年。除名譽顧問外,其它必需為寮都校友或眷屬。團長由顧問團遴選之,職權如下:
團長:(一)頒發董事長聘用証書或獎狀等。
(二)給董事長提供意見但不參與會務執行。
顧問與名譽顧問對團長負責,同心協力,提供最佳和最有建設性之意見。
第 七 條 董事會之組成
本會設董事長一名,由會長擔任,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則由各國寮都校友會會長或代表擔任,再加上老撾中華理事會理事長,及寮都公學校長組成,任期各兩年。若職務變更,須立即向董事長報備更正。董事會每兩年開會一次(會議可用通訊或視訊方式舉行)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為決議。
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,秘書若干人,秉承董事長之指示辦理會務,以利會務之推動。
第 八 條 董事會之職務
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(二)業務計畫之制定及進行。
(三)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(四)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(五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(六)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九 條 總務處
董事會從事規劃,總務處負責執行,直接及定期向董事長彙報業務成效,對董事會負責。為使業務順利推展,得設總幹事,財政,外交等職位。
第 十 條 會計年度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:
(一)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二)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(三)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 十一 條 監察組之職務
本局設監察長一名,監事數人,由顧問團團長敦聘具有才能校友擔任之,任期與董事相同兩年。監察組之職責為:
(一) 稽核本會收支帳目是否符合董事會之決議。
(二) 監督及審查會務推行有無違反章程之規定。
第 十二條 基金募集及管理
本會基金來源係由發起人、校友,社會賢達,以及熱心人士等捐助,日後亦得繼續。
接受他們之捐助,其管理方式如下: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。
三、購買自用之不動產。
四、基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,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。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予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第 十三 條 基金動支及授權
在動用基金款項時,必須先得到董事長核准之後,再由各董事簽名核准方得支用,支出金額授權簽批人數分列於下:
(一) 美金四千元以下,須由四位董事簽批。
(二) 美金四千零一元以上至兩萬元,須由六位董事簽批。
(三) 兩萬零一元美金以上,須由八位董事簽批。
第 十四 條
若有未盡事宜,或須增刪修改時,得有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,方得變更之。
第 十五 條 解散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應交還全球寮都校友會,若全球寮都校友會因故不能接收,則轉捐寮都公學。
第 十六 條 施行
本章程訂於西元2009年9月20日起施行。(2010年1月14日發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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